2011亚洲艺术博览会参展细则
经商务部批准第三届“亚洲艺术博览会”AATS2011将于2011年1月7日至11日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大展厅举办,授权北京盛世雅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并成立艺术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管理。在积累了两届的成功经验之后,我们将邀请艺术界精英共同奉献一届亚洲艺术盛会。
1.总则
第三届“亚洲艺术博览会”AATS2011执行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本细则,并拥有修改、解释本细则的权力。参展细则中规定了参加第三届“亚洲艺术博览会”的所有条款,全体申请者及最终参展商都应当遵守本细则的约定。
2.举办地点及有关时间
地 点:中国北京 ·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大展厅
展 期:2011年1月7日(周五)至10日(周一)
时 间:10:00至19:00(展期内)
布 展:2011年1月5日 13:00至17:00 及6日8:30至18:00
VIP展:2011年1月7日19:00至22:00
撤 展:2011年1月10日15:00至20:00
3.参展资格确认
申请:申请参展须提交附件中的参展申请表及参展作品计划表, 填写完整并交纳10%定金的申请方视为有效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16日。
审核:博览会执行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共同负责所有参展申请的审核,是所有参展申请的最终的审核机构,拥有充分的权利,独立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申请。
确认:执委会将向申请者发送电子邮件/传真《参展确认函》以确认参展资格并告知展位位置及付费信息。执委会收到申请者的全部参展费用后,于2010年12月6日前向其发送《展商手册》,告知有关参展事宜,参展商凭此《展商手册》报到,办理有关布展、参展手续。
申请者须保证申请时所提交给执委会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和准确无误的。申请者/参展商必须确保所有展出的艺术品为原作真品。如果申请者在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或伪作,或参展商未能遵循本细则规定,执委会有权撤销任何已经接受的申请,在此情况下,已付款将不予返还。同时,参展商须对由于违反本细则任何规定,而使执委会发生或遭受任何损失和损害予以补偿,或使之免受任何及所有损失或损害的侵害。
执委会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任意一件展品的详细完整的信息,有权禁止展出任何不符合博览会要求的物品。
4.付款及相关事宜
一旦申请被接受,执委会将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将《参展确认函》提供给参展商。参展商收到《参展确认函》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展位费至以下账户:
人民币账户
收款单位: 北京盛世雅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
帐 号: 0126 0142 1000 3965
海外汇款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北京和平东街支行
账 号: 8174 2153 7608 0910 01
付款日期以交纳支票或银行确认电汇单为准
如果参展商在收到《参展确认函》后未能按期付清全部展位费,执委会有权中止参展协议并将其所定展位重新分配给其他展商。
执行委员会收到参展费后将及时通知支付者,并提供收款凭证,如支付者不作说明,收款凭证将于《参展通知书》一并邮寄。在指定布展日未能如期布展的参展商将失去展位使用权,执委会有权终止与该参展商的合约。在此情况下,参展商仍有义务全额支付展位租金及其它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如果参展商在交纳展位费后,因故要求退展,退费标准为:
2010年12月16日以前:全额退回,免收手续费;
2011年1月1日以前:执委会将收取50%管理费,退还剩余50%的款项;
2010年1月1日以后:已付款项不予退还。
5.展位安排
申请者在参展申请表中的展位选择仅供参考,博览会的展位空间将由学术委员会和执委会进行统一安排。执委会拥有展位的最终决定权。有关展位的具体信息请参看附录。
6.展位使用
任何参展商不能将其展位全部或部分转租或以任何形式共用,也不得在展位内展示参展申请表中未列明的展品。在展位中陈列展出作品计划表中未列明的艺术家的作品须从新申请,并交纳申请费用800元人民币。另外,参展商的展览空间仅限于展位内,不得占用展场内的公共空间。
7.展位设计
若参展商在标准配置外,需要增加或更改展位设施,均须经执委会同意,并填妥“表3—展位设计申请表”、“表4—增项服务申请表”,与此同时交纳所需费用。
布展开始后,不可增加展板和射灯,若需其它增项服务,执委会将额外加收临时增项费用。
8.博览会图录
每位参展商在博览会图录中均可免费刊登参展商信息以及作品图片,并可获取图录(详见收费标准及服务),为求每页图录表现出最佳效果,每页最多可刊登2张作品图片,参展商所提供的图片分辨率不得小于300d
参展商须在2010年2月28日之前提交图录中的信息和图片,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图录印刷权。每位参展商每标准展位免费获得一本图录,如有额外需求请于2010年12月16日前提交申请并按标价50%交纳成本费用,逾期将按标价出售且不能保证数量。
9.宣传
执委会将通过各种宣传媒介传递有关展会信息,并在专业媒体和时尚杂志中介绍展会情况及刊登部分参展作品,在展期安排记者采访、报道;“艺术北京”网站将逐一介绍参展商并链接其网址,为参展商发布相关信息,请于展会宣传部协商并提供相关信息。
10.安保
从布展日至撤展日展馆内有专业保安24小时为展览和展览区域提供服务。布展、对外展览以及撤展期间,展品安全由参展人员自行负责;闭馆后由执委会指定的专业保安人员看管。
为了维护安全,在布展、展览期间,任何物品不能移出展出场地,除非持有执委会开据的出门凭证。在开展期间参展商可携带额外艺术品进入存储区域,但须经执委会同意。
所有参展商必须遵守展馆关于火灾、安全和治安方面的规定。
参展商须对由于自身疏忽或违反本细则或未能遵守展馆的关于火灾、安全和治安方面的规定,从而给主办方造成的或给第三方带来的全部或部分的损失或损害给予赔偿。
11.保险
参展商应当自行为博览会期间艺术品和参展的可能损失或损害以及人身安全办理保险。在博览会期间,参展商承担所有参展的有关风险。执委会对参展商在参展中发生的或相关的人身或艺术品方面的直接的、意外的或后续的损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由于照明或空调故障或暂停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12.法律效力
本细则为第三届“亚洲艺术博览会”执行委员会和参展商之间完整的和最终的协议,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法律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执委会和参展商均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决。
13.知识产权
参展商保证参展作品以及向执委会提交的一切图文资料,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如果因参展商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任何侵犯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由此给执委会造成的任何损害,参展商须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未经参展商许可,组织方不得将参展商图文资料用于与本展会无关的营利活动。
14.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任何非人力因素或其他超出执委会控制能力以外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水灾、骚乱、战争、罢工、时疫、经济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力事件,执委会有权取消、延期或缩短博览会。在此情况下,参展商已支付的任何款项将不予退还。参展商亦不可藉此向执委会索赔损失。
15.相关服务
执委会指定专业运输商提供服务,展品入境及回运须由执委会指定运输商代理。所有展出艺术品的运输费用由参展商自行承担。执委会不提供任何展品的仓储空间,但允许参展商在所定展位内自费构建储物空间。
执委会将优惠提供酒店住宿、聘用翻译、接机等服务;并无偿提供上网、协助布展、物品搬运等服务。
16.备注
有关展位详情和收费标准,请参看附录。
17.联络方式
执行机构:“AATS亚洲艺术博览会”组委会 北京盛世雅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 邮编:10007
联系电话:86-10-84186589
传 真:86-10-84186588
电子邮件:aatsvip@sina.com
网 址:www.asianart.cn www.aats.asia
附录:
第三届亚洲艺术博览会AATS2011展位收费标准
A、B、C展区 收费标准
标准面积:9平方米(3米×3米),4个标注展位起租,可使用展线18米
收费标准:RMB 15000 每标准展位
内 含:(按4个标准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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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灰色木制展板(1米宽×3米高) |
* 展商名称楣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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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明灯 |
* 垃圾篓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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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色地毯 |
* 图录4页,共计刊登作品照片4—6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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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桌1张、椅子2把 |
* 免费图录4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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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A / 220V插座1个 |
* 参展证5张(含参展单位负责人) |
备注:拐角处的展位由于增加了6米外展线及射灯,每个展位增收RMB5000。
D区“大文化展区”收费标准
1. 参展资格及展品种类 展品种类:文化遗产、影像艺术、综合艺术
2.收费标准
标准面积:9平方米(3米×3米),2个标注展位起租,可使用展线12米
收费标准:RMB 8000
内 含:(按2个标准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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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色标准展板(2.5米高) |
* 展商名称楣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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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明灯 |
* 垃圾篓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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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灰色地毯 |
* 图录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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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桌1张、椅子2把 |
* 免费图录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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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A / 220V插座1个 |
* 参展证4张(含参展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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